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现有行政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区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二)拟定社区规划、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三)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负责审核社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及调整界限变更;负责全区边界线的勘定调处工作。
(四)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区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全区双拥和军民共建工作;负责慰问驻军、协调驻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负责落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军属抚恤优待及在乡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定补工作。
(七)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和落实扶持就业政策工作。
(八)负责军队移交本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制定全区救灾预案和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本区所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十)建立并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我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就学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工作。
(十二)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上报工作。
(十三)依法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开展社会养老、社区养老等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七)承接市扶贫开发任务,制定扶贫工作年度计划。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