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丛台区民政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试行)
(共3类、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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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丛台区民政局(公章) |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 | 共0项 | ||
| 二、行政处罚 | 共0项 |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 五、行政给付 | 共8项 | ||
| 2 | 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
| 3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
| 4 | 3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
| 5 | 4 | 临时救助 | |
| 6 | 5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
| 7 | 6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
| 8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 9 | 8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
| 六、行政检查 | 共0项 | ||
| 七、行政确认 | 共6项 | ||
| 10 | 1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 11 | 2 |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 12 | 3 | 撤销婚姻登记 | |
| 13 | 4 | 特困人员认定 | |
| 14 | 5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
| 15 | 6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
| 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
| 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
| 十、其他类 | 共1项 | ||
| 16 | 1 | 养老机构备案 | |
| 丛台区民政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试行)
(共4类、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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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丛台区民政局(公章)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丛台区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三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 |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调戏妇女;符合救助条件而不履行救助职责的,如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
| 2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丛台区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全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章第十四条 | 城乡老年人、残疾残障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救助,有下列情形的,民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未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未公开、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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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丛台区民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意见全文 |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人登记确认工作,并指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抚养 义务。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儿童,按照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 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村 (居) 委员会、民政部门 或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并明确监护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按照文件要求认定发放生活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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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丛台区民政局 |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通知全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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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临时救助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临时救助金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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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丛台区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批复全文 | 每年3月、9月对领取对象进行视频认证,防止出现去世还领取资金的现象 | 1、领取人未按时提供认证视频的;2、工作人员未按时间要求进行认证,出现该停发不停发的;3、对不应发放的人员发放资金后未及时追回的。 | |
| 6 | 行政给付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丛台区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请各市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传【2020】16号)相关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未能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对困难群众进行价格补贴发放的 | |
| 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丛台区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根据《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一)严格审查补贴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为: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丛台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丛台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二)严格落实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数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1.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要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丛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丛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2.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残联。 4.复审: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5.审批: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6.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丛台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丛台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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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丛台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情况认定予以上报,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发放补助等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高龄津贴。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高龄津贴领取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给予高龄津贴的; 3、在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谋取私利的; 4、侵犯符合条件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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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丛台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 |
| 10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丛台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和照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提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材料。3、决定责任: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收养登记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确认 | 撤销婚姻登记 | 丛台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条例》 | 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 |
| 12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丛台区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救助,有下列情形的,民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未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未公开、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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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丛台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 |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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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行政确认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丛台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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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其他类 | 养老机构备案 | 丛台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三条 | 1、受理: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材料;
2、审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验; 3、备案: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给予备案的; 3、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中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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